
所主任付建认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发卡行、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,应当承担举证责任。发卡行、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、对账单、监控录像、交易身份识别信息、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。民事诉讼不设“先刑后民”的强制前置条件,储户状告银行,银行应当承担证明责任,而且可以重新申请鉴定。 此外,《商业银行法》明确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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